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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遭遇撤三,使用证据你交对了吗?

作者:admin 日期:2023-10-26 点击数:4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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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572529号“亿夫”商标遭遇撤三

近日一则案例吸引了小编的注意力,第26572529号“亿夫”商标(以下简称复审商标)此前被发起撤三。经商标局审理查明后,认为复审商标在指定三年期间,于1903群组“石膏”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在其他注册群组“非金属建筑材料;木材”等核定商品上并无使用,裁定该商标在除石膏以外群组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而后申请人不服提交复审,提交的材料主要包括销售合同及发票、产品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商标局认为本案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与复审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不同,并且部分证据未显示形成时间,所以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上述被撤销的群组核定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最终维持原判,裁定复审商标部分予以撤销。

什么是商标撤三?

案例当中提及的商标撤三是什么呢?在什么情况下商标会遭遇撤三呢?“商标撤三”是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会被他人申请撤销的简称。《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如果商标注册人遭遇商标撤三,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答辩申请以保留商标的使用权,同时需提供该商标在撤销申请提出前使用的证据材料。那么我们需要提交什么证据才能有效应对商标撤三呢?

提交使用证据注意事项

首先,使用证据必须满足公开、真实、合法的要求。公开是指商标在公开的商业领域中使用,实现了区分商品服务来源的基本功能;真实即为排除象征性使用,只有广告宣传宣告商标权是不能证明商标使用的;合法是指商标的使用需要符合《商标法》,一般情况下违反《商标法》的规定,将会直接导致使用证据无效,例如自行将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数字等要素进行较大变化,导致商标的主要部分或显著特征变化。

其次,需要关注提交的证据的使用时间。使用时间是撤销申请提出之日起倒推三年,比如撤销申请在2023年1月1日提起,就需要证明2020年1月1日到2022年12月31日使用过注册商标。

再次,商标注册人实际使用的商品必须与核定使用的商品一致。《商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商标注册人在核定使用商品之外的类似商品上使用其注册商标的,不能视为对其注册商标的使用。在上述案例中,申请人正是因为提供的使用证据与核定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不同,导致证据无效。

最后,在实际收集使用证据的环节中,商标申请主体可以从商标的指定商品和指定服务两方面入手。

一、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的具体表现形式:

(1)采取直接贴附、刻印等方式将商标附着在商品、商品包装、标签等上面,或者使用在商品附加标牌、产品说明书、介绍手册等上面;

(2)商标使用在与商品销售有联系的交易文书上,包括使用在商品销售合同、发票、票据、收据等上面;

(3)商标使用在广播、电视等媒体上,或者在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中发布,以及以使用商标的商品进行的广告宣传。在新媒体环境之下,微信公众号等媒体的宣传也在使用证据之列;

(4)商标使用在展览会、博览会等公开场所上,包括在展览会、博览会上提供的使用该商标的印刷品以及其他证明使用资料。

二、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的具体表现形式有:

(1)商标直接使用于服务场所,包括使用于服务的介绍手册、服务场所招牌、工作人员服饰、菜单、价目表、办公文具、信笺以及其他与指定服务相关的用品上;

(2)商标使用在和服务有联系的文件资料上,如发票、汇款单据、提供服务协议、维修维护证明等;

(3)商标使用在广播、电视等媒体上,或者在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中发布,以及以广告牌或者其他广告方式为商标或者使用商标的服务进行的广告宣传;

(4)商标在展览会、博览会上使用,包括在展览会、博览会上提供的使用该商标的印刷品及其他资料。“撤三”制度的立法本意是清除长期未实际投入商业使用而空占商标资源的注册商标,促使商标真实的投入商业使用,发挥商标的应有功能与作用。随着商标资源的紧张,成功注册的商标面临撤三的风险也在逐步上升。商标权人在商标注册成功后要积极将商标投入市场使用,并且在日常经营活动中要未雨绸缪,正确使用商标并留存好相应证据,以免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而被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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